抛开政策实施落地难度大的现实困境,严苛的总额限制会把更加规范化、阳光化的线上行为逼到线下,更不利于监管。个人与企业单平台20万、100万限额看似“小额分散”,实则是“一刀切”。
近日,有媒体爆出消息,称银监会《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本文简称“《暂行办法》”),即将出台,其中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该消息一经爆出,在微信朋友圈、各大群内迅速疯传,引来一片骂声。
业内人士指出,这个“一刀切”的简单粗暴的额度限制将会对网贷行业致命的打击,如此严苛的总额限制会把刚刚起步,更加规范化、阳光化的线上行为逼到线下,更不利于监管。
著名财经评论人陈宇更是直言:“让一个平台二十万上限,跟直接关停所有P2P,我看没啥区别”。 关于一个平台20万,多平台100万限额的规定,陈宇质疑,“能一个地方借款100万,为什么要去五个平台,硬拆成5笔的意义在哪里?”他认为,如果监管能知道一个人的多平台借贷数据,不如直接规定个体借款不超过100万,不限定平台数量。
业内人士的担心不无道理。
据记者了解,一般来说,银行的无抵押信用贷款都能给到30万到50万,支付宝的借呗额度也可以给到三十万。另外,从网络贷款的业务发展来看,基本上都集中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
因此,20万的划线没有现实基础。
另外,对于车贷、房贷、保单质押、有保证保险等强担保的借款人,借款安全性很高,一般也都是大额贷款。比如,某个借款人手里有价值500万的保单,现在需要申请保单质押借款。
如果人为的设置借款上限,就意味着没法发挥保单权益的价值;
除此之外,以房产抵押融资为例,如借款人以北上广深的房产抵押融资,单套房屋价值可达数百万,20万的抵押融资金额远远不能满足融资人的需求。而且办理抵押贷款的手续本来就繁琐,本来可以在一个平台借到的钱,还需要融资人分别去不同的平台多次办理抵押手续,无疑是增加了融资人的成本,违反了方便、便捷的互联网精神。
传统商业银行以3000多万贷款来定义中小微企业,而企业贷款也有地域与行业的差别,单个平台100万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言根本无法满足融资需求。
以供应链金融为例,核心企业信用程度很高,与上下游企业的中小企业结算可以开立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 如果核心企业开立了1000万的商业汇票,中小企业申请票据质押借款,而这里人为的卡借款上限是没有道理的。
同样企业办理抵押贷款的手续本来就繁琐,如果融资人需要去不同的平台多次办理抵押手续,重复评估等手续,凭空增加成本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另一方面,网贷平台未接入征信,信息共享系统未搭建起来,不同网贷平台之间信息是封闭的,网贷平台如何掌握借款人在其他平台上的借款情况呢?
最后,额度一刀切的限制对于不同平台会带来不同体量的冲击,尤其是对大平台伤害更大,尤其是做大额长期贷款业务更加不利。如此一来,会影响到P2P平台的业务类型,很多正常经营的平台会被挤出行业,特别是风控、业务水平高的平台会被削弱,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行业多样性和竞争力下降,与引入外部竞争机制、配合银行业改革和利率市场化的创新监管思路不符。
堵不如疏,作为融资方而言,其合理的融资需求通过传统融资渠道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才想到网络借贷。
如果监管对网络借贷再采取一刀切的形式限制借款上限,会使原本走线上借贷的法律关系转为地下,也会衍生出其他新的通道业务。比如资产转让、收益权转让、委托投资等,延长了融资的链条,与监管鼓励的直接借贷的理念相违背。
如此“痛下杀手”,表现出监管层想要在总量上降低网贷行业的风险,但具体额度的合理性和灵活度还应进一步听取行业参与者的意见。但是之前对外征求意见的文件中,并没有此项规定,对于该条规定的出台,并没有对外征求意见,没有给从业机构反馈意见的机会,让人不禁疑问,这种简单粗暴的一刀切的限定,到底是监管偷懒拍脑门制定出来的,还是为了保证不出事,而不顾行业死活的逃避责任的做法?
综合各家平台的意见,记者建议监管不应限制借款人通过的网贷平台的数量,仅限制借款总的额度即可,这样不但能够起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还能不增加融资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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